目前雨遮在108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不登記也不計價,有前輩在問這個問題,我上網找了資料整理分享一下,有錯誤的地方再跟我說更正一下
- 問題
現在主要是常遇到有的雨遮可以登記可以計價,有的是可登記但不計價,有的是不登記計價,很有趣的一國三制,也常搞得買賣雙方的誤解及不愉快,或許有的是建商或房仲的話術來規避唬爛也有可能。
- 法規
- 2017年1月9日修正發布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73條」
內政部於(106)年1月9日修正發布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」第273條,針對107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物,僅有「陽臺」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及登記,「屋簷」及「雨遮」則被刪除,無法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及登記。
- 100年5月1日生效新版的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內政部將「履約保證機制」及「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」兩項措施,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並於100年5月1日起生效
- 適用範圍及時間點
107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雨遮不登記不計價,但是以建造申請時間點判斷
所以全部的判斷都要看建照申請時間點
另外還要判斷是預售屋或是成屋市場,因為預售屋受到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的規定,所以100.5.1~107.12.31申請建照的建案在預售屋買賣時則可登記但是不計價。
成屋市場本來就是買賣雙方自由訂約,所以可以登記就可計價,只是如何計價契約載明就可,你覺得一台汽車總價80萬,他輪胎載明要1顆2萬,或是1顆10萬那個比較合理,政府可以管嗎?? 應該是你覺得不合理就不要買 就不要去簽約。
主要房地產在分開計價無成例可循下,主建物、附屬建物,以及公設間價差多少才合理,恐怕需要一段時間才會形成標準,現在中古屋買賣似乎只有車位會另外拿出來討論計價。
所以全部的判斷都要看建照申請時間點
另外還要判斷是預售屋或是成屋市場,因為預售屋受到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的規定,所以100.5.1~107.12.31申請建照的建案在預售屋買賣時則可登記但是不計價。
成屋市場本來就是買賣雙方自由訂約,所以可以登記就可計價,只是如何計價契約載明就可,你覺得一台汽車總價80萬,他輪胎載明要1顆2萬,或是1顆10萬那個比較合理,政府可以管嗎?? 應該是你覺得不合理就不要買 就不要去簽約。
主要房地產在分開計價無成例可循下,主建物、附屬建物,以及公設間價差多少才合理,恐怕需要一段時間才會形成標準,現在中古屋買賣似乎只有車位會另外拿出來討論計價。
- 結論
- 無論屋簷雨遮當初有沒有計價,到了成屋市場以登記為準,只要有登記就會計價,所以如果權狀上有登記雨遮坪數在成屋市場都可計價。
- 預售屋產品則看建照申請時間點,100.5.1~107.12.31申請建照則可登記不計價,108.1.1之後申請建照則是不登記不計價。
- 有趣的是,如果當年買房子是可計價的雨遮,然後過好久以後再去買賣時,就會出現市場上已經習慣雨遮不計價,但是你的權狀上還是有雨遮坪數,但是不能賣所以會有虧錢賣的想法,但是雨遮及屋簷本來就不能當作室內空間使用,不登記只是讓房屋權狀上的面積符合實際使用的面積。
- 對建商而言雨遮及屋簷不得登記入權狀的規定,讓建商又少了一種虛灌坪數的方法,因為他實際所用的建築成本低,而且免計入建築面積計算,但是又可以賣對建商是非常划算的做法。